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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訴 B 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要點
發案時間為 2016 年 10 月,涉案項目為某水利樞紐工程項目,案件標的額為 6729244 元。
第二部分:案件過程概要
2013 年 8 月,A 公司與被被告簽訂了《某水利樞紐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合同》(合同編號為:HBW/SG10-2013,以下簡稱:《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文書等等一系列往來文件,簽約后,A 公司按合同約定履約,順利地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2014 年 12 月 12 日,A 公司依據合同有關條款簽發了《某水利樞紐工程建筑裝修工程竣工結算表》。2014年 12 月 14 日,監理公司及監理總監在該表蓋章、簽字確認。2014 年 12 月 29 日,工程被告 B 公司、被告聯合頒發了《合同工程完工證書》,至此,A 公司的施工義務全部履行完畢。2014 年 12 月底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被告完成了約定的內部審核,在《某水利樞紐工程建筑裝修工程竣工結算表》上蓋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竣工結算金額為:42386404元。A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依據《合同》 17.5.2 制作完成《某水利樞紐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完工付款申請單》并提交給監理人及被告。監理人及被告均未提出書面異議。根據《完工付款申請單》,被告應于2015年5月18日內支付申請人7129244元。此后,A 公司又發送《催款函》,但 B 公司始終未進行支付,并主張按《合同》約定,最終結算以審計為準,其內部審核不屬于審計,仍需等待某市審計局的審計報告。B 公司累計付款 33909123 元, A 公司收取管理費 1695906.15 元。扣除質保金,按照 B 公司蓋章的結算金額,尚有 6729244 元未支付。鑒于該項目完工時間較長,政府審計進度遲緩,導致工程尾款遲遲無法收回,A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起訴至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審計是審計局的權利,接受審計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所承建的黃河海勃灣樞紐工程裝修工程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且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某水利樞紐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合同》中第二部分第1.3 條約定“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故本案所涉項目合同虛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暑發布的規章和某市地方政府規章約束 按照審計署發[2010]173 號《審計暑關于印發(政府投資頁目審計規定>的通知》中第八條“對政府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行進行審計”的規定和某政辦發[2010]12 號(某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某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程跟蹤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全程跟蹤審計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及第 18條“項目建設單位對未經審計的工程,在支付工程價款時不得超過監理核定總結算價款的 80%。項目經過竣工決算審計后,根據審計結果和相關規定支付其余工程款”的規定,結合《某水利樞紐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合同》中第 17.3.3 條(4)目“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辦理”和第 17.5.2 條(4)目“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約定辦理”等約定,本案中的某水利樞紐工程裝飾工程應當經過竣工決算審計,根據審計結果和相關規定支付其余工程款。某市審計局作出的某審報(2016)37 號審計報告內容合法有效,應當作為本案的判案依據,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審計報告審定金額結算工程款。對于剩余工程款數額問題,根據某市審計局作出的某審報(2016)37 號審計報告,某水利樞紐工程竣工結算建筑裝修項目審定金額為 39771092 元,本院予以確認。核減被告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34309123 元,被告公司應支付原告公司剩余工程款為 5461969 元。在法院審理期間,某市審計局作出了某審報(2016)37號審計報告,報告第四頁載明某水利樞紐工程竣工結算建筑裝修項目報審金額為 42386404 元,審定金額為 39771092 元。按照雙方合同第 17.3.3 條(4)“進度付款設計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辦理”、17.5.2 條(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 17.3.3(4)約定辦理”等約定,本工程應當進行竣工結算審計。原被告雙方遂以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法院根據烏海審計局作出的審計報告,判決被告支付原告 A 公司工程款 5461969 元,于判決生效后 20 日內付清。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被告已向 A 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項。
二、案件影響
本案判決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工程結算具有對公司不利的判決指導意義。本案雙方已簽訂過結算書,且確認結算金額,但法院仍依據審計結果確定最終結算金額。實有不妥,已簽訂的結算書經承發包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雙方均已產生法律約束力,被告申請行政審計是被告與審計機關的行政關系,與 A 公司無關,與本案無關,被告應按照雙方簽字蓋章的結算結果履行還款義務。原則上,工程款支付的依據是承發包雙方在結算協議中確定的結算價,根據《最高院結算與審計價不一致答復》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施工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價作為結算的依據。本案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主張,既沒有國家法律、法規
的上位法的依據,也沒有國家推薦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的依據,而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相關問題的司法原則。
三、原因分析
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原因分析總結
根據雙方合同第 17.3.3 條(4)“進度付款設計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辦理”、17.5.2 條(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 17.3.3(4)約定辦理”等約定,本工程應當進行竣工結算審計。在公司發送催款函后被告回復函主張按《合同》約定,最終結算以審計為準,其內部審核不屬于審計,仍需等待某市審計局的審計報告。我方對此未知可否,導致法官選擇引用審計結果作為判決依據。
第二部分: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 2 號)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2011 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25 條 當事人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主張變更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20 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四、管理建議
1.避免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結算方式以及結算期限,盡量避免以審計結果作為最終核算依據的條款。發包人常常將審價與行政審計相混淆,并主張按行政審計結果確定工程價款,影響施工企業主張合法工程價款的權利。要盡量避免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結算要按照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作為依據,因為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施工單位是很難參與審計的過程,對于審計的結果更不能控制,所以很容易遭受損失,而且往往是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是對于有些政府投資的項目或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又必須經過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作為結算依據的,一定約定施工單位有權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提出異議的權利,政府機關的審計應該聽取施工單位的意見。如無法避免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作為計算依據,可采取模糊約定,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留有余地。
2、合理運用施工合同范本,主動尋求法條支撐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發承包雙方必須有明確的約定,約定的內容應包括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結算文件后的簽復期限,發包人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結算文件。實踐中,發包人往往不會同意這樣的條款,承包人也沒有意識去簽訂這樣的條款,所以司法解釋的規定猶如一紙空文。但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為 2013版施工合同)將該條文放入了通用條款之中,這是該合同文本的一個進步,是對承包人權利的有力保護。如遇 2013 以前版本合同范本,為了避免于法無據,實踐中可在專用條款中增列:如發包人未在通用條款第 33.2 款約定的核實期限內進行核實,并提出確認或修改意見,則視為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采用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本簽約,通過增加補充條款,來達成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之約定。但實踐中,一般難以達成。通過間接方法進行約定,如約定竣工結算適用建設部 107 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或約定適用財政部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 369 號文《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因為上述文件第十六條均規定了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還可以采取如下間接方法:如在專用條款第 3.2 條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約定:建設部 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或財政部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 369 號文《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案例提供:
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國內)法律事務部 李馨
中國建筑裝飾協會信用法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