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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例(二)
發布日期: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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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要點
基本格式為:發案單位為 A 公司,對方當事人為 B 房產開發公司,發案時間為 2015 年 8 月,涉案項目為某人防工程機電項目,案件標的額為 2678434.52 元。
第二部分:案件過程概要
2012 年 11 月,A 公司與被告就某人防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簽訂了《某人防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簡稱“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合同價款暫定為 6,730,513.5 元人民幣;約定開工日期為 2012 年 11 月 20 日。合同專用條款 33.1 條約定發包人應在不遲于約定開工日期前 7天內即2012年11月12日前支付合同價款15%的工程預付款;工程竣工并結算后的 30 日內支付工程結算款;合同通用條款 36.1.4 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在合同文件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未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合同專用條款 36.1.2 約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關竣工結算報告后的 60 天內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合同簽訂后,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項目開工,A 公司一直積極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2013 年 12 月 20 日,項目通過 B 房產公司驗收并交付, 2013 年 12 月 24 日 B 房產公司正式將項目投入使用。此后,雙方就結算事宜進行了多輪協商。2015 年 5 月 14 日,A 公司以郵政快遞的形式向 B 房產公司送達了完整的書面結算報告文件即《某人防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結算書》(下稱“結算書”),結算金額總計為
9166191.46 元。但截至 A 公司起訴之日,B 房產公司累計支付工程款僅為 6520000 元,未對 A 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進行審核并回復意見。2015年8月A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在訴訟管轄地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 A 公司主張,根據欠款事實,并結合合同通用條款 36.1.4、專用條款 36.1.2 關于超過 60 日未提出結算意見即為認可的約定,工程之結算價格應為 9166191.46 元,扣除質保金 5%,欠付工程款數額2087881.89 元;同時,根據合同 33.1 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A 公司有權自結算確定后的 30 天屆滿之日即 2015 年 8月 13 日起主張通遼中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利息。被告 B 房產公司庭審答辯稱,原、被告于 2012 年 11 月簽訂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屬實,合同約定了相關條款,被告已經累計支付原告施工工程款 6520000.00 元屬實,雙方合同約定是固定單價合同結算,并約定對施工合同價格不做任何調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暫定合同金額為 6730513.50元,因此雙方合同的價格已經進行約定,在沒有雙方協議合同變更的情況下是不做調整的,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欠付原告 2646191.46 元沒有依據.在合同中,對于施工價款的結算明確注明合同價款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為準,在合同專用條款中 36.1.2 明確約定了作為發包人的被告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桕關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 60 天內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在 36.1.6 中其他約定為無,在該專用條款中并沒有 36.1.3,36.1.4,36.1.5 的約定,因此雙方對于合同價款在已經明確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為準的情況
下,原告以通用條款來適用合同價款沒有依據,違背了雙方明確約定,應該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由于合同專用條款,被告只是提出審查意見并不是對原告結算書的認可,因此,原告以結算書為依據違背了合同約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張預付款遲延支付的利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按期支付預付款 原告在事實方面已經認可,因此其主張遲延支付預付款的利息沒有依據,違背約定 因雙方對于合同的實際施工價格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原告主張按照其結算書所計算的數額要求被告支付該款沒有依據.綜上,本案應對合同綜合審核根據實際施工價格在綜合評定后依法裁決。2016 年 1 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泰、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二系, 革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 B 房產開發公司支付原告 A 公司工程款 2187881.89 元、途期付款利息2325.75 元(截止 2015 年 8 月 20 日的利息),本息合計2190207,64 元;自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至工程款 2187881.89元全都清償完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原足計算。2017 年 2 月 A 公司申請執行,2017 年 4 月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查封被告若干已售房產,目前執行案款正在辦理中。
二、案件影響
本案中,案件的主要風險點在于 A 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能否適用合同約定的 60 日內不予回復即視為認可結算之條款。法院對該法律點的認定將對案件的走向、爭議解決時間及難易程度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對于工期事宜、未經驗收之工程質量事宜,對方也有可能加以利用作為抗辯理由。綜上,期望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能夠充分組織相應證據,與當地法院進行充分闡釋與溝通,盡可能支持 A 公司訴訟請求,最大化實現 A 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自 2015 年發案至今,墊資款回收期遠遠滯后于工程成本支出期,給 A 公司造成了嚴重的資金壓力,并引發了數起分包分供欠款糾紛,對企業的聲譽造成了不利影響。
三、原因分析
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原因分析總結
本案的主要原因在于 A 公司對被告的資金信譽掌控不嚴,在施工過程中沒有覺察和風險預警,導致被告惡意拒絕結算和拖延支付工程款。在起訴初期階段,沒有做好訴訟保全工作,導致項目工程所有權被分別轉移,給執行增加困難。
第二部分: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7 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 18 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
人起訴之日。
第 20 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四、管理建議
1.完善合同編制,避免結算風險。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接到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報告后接而不審,或者審而不定,或者干脆采取車輪戰術,經常更換結算人員。對于發包人來說,拖延工程價款結
算,不僅能達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同時也可規避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一方面未能得到工程款,另一方面又要支付民工勞務工資和材料設備款,不堪重負。當遇此情形時,應在簽訂合同之初,打牢風險控制基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20 條的規定維權,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答復時間,并需明
確約定逾期不予答復即以結算報告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等內容。其次,為從證據角度證明承包人自己確已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合同中可明確約定“送達條款”,在發包人拒不簽收文件時,有處理的依據。
2. 加強發包人資信審查,避免墊資風險資信惡劣的項目發包人往往商業信譽不佳,銀行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借款金額巨大,對外擔保數量眾多,甚至于土地出讓金都未繳齊,其完全寄希望于施工企業墊資為其施工,然后再用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去融資。對于這樣的發包人的工程項目,承包人遭受巨額的經濟損失再所難免,而且還會引起農民工討要工資、分供商堵門等不良影響。避免資信風險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發包人的注冊資本、股東情況、公司章程、股東是否實繳出資等情況。
2)前往稅務主管機關了解發包人的納稅情況,如是否存在欠繳稅收的情況、發包人每年繳稅金額。
3)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被執行人信息網及其他信息渠道了解發包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情況。
4)通過走訪與發包人合作過的施工企業等途徑了解發包人在業界的商業信譽、口碑、付款情況及資金實力。
3、訴訟階段做好財產保全,積極配合法院了解財產情況訴前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
訴訟權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
1)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是能及時有效地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由于被申請人的財產處于查封、扣押、凍結狀態,其想要逃避法律義務已成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實踐證明,大量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都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決,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由于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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